新頭條
記者黃俊育 / 臺北報導
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,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,應有產假8週;妊娠期間流產者,按妊娠的時間長短,也有不同日數的產假,雇主應充分給假,讓勞工可以休養生息。
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指出,產假的計算最遲自生產當日起算為產假第一天,但勞工已提供勞務後之當日才生產,常衍生產假起算的問題。
陳信瑜表示,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說明,如果勞工於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,才分娩或流產者,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。因此,在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的女性勞工,不會變相少一天產假。
陳信瑜另提醒,勞工在預產期前4週雖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,但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,若於分娩前請產假,應至少保留4週產假於產後,以達母體恢復;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4星期。女性勞工受僱在6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。雇主如違反規定,將面臨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陳信瑜呼籲,雇主應確實重視母性保護,使女性勞工朋友生產後充分休養、安心育兒,創造友善職場。如勞工朋友遇到有產假問題,可利用臺北市「HELLO TAIPEI單一陳情系統」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,方便又快速。